酒后钓鱼不幸身亡同伴推诿不负责任


2015-03-25 21:55:54  钓鱼人网作者:  来源:都市女报(济南)  评论:0  发表评论

  市民周先生和陈某本是一对好朋友,一次酒后二人去鱼塘钓鱼。陈某不幸溺水身亡,其家属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。不知所措的周先生求助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徐丙勇,咨询相关法律问题。

  案情详情:2013年8月某天,我与朋友陈某一起吃饭时喝了4瓶啤酒,饭后他提出去鱼塘钓鱼。我不放心,就同他一起去,下午14点左右,朋友开始钓鱼,我看见他从包内拿出2瓶啤酒,一边钓鱼一边喝。因为我不钓鱼,就在约20米左右的树荫下休息。下午15点左右,我听到喊有人落水了,就去岸边看情况,附近钓鱼的人说他已经沉下去了。我下水找他,也没找到,然后报警,消防人员赶到后无法施救,朋友溺水身亡。事后,我垫支了打捞费、拉尸费、停放费等费用共12000元。一个月后,我收到法院的通知书,朋友的家属要我赔偿损失。是朋友自己下河捡鱼竿溺水身亡,我已经垫付了12000元的费用,还要承担责任吗?

  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徐丙勇(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,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。执业近十年来曾办理数百起案件,同时担任二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,秉承恪尽职守、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理念,为客户出谋划策、排忧解难,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。主攻领域:公司企业法律服务、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合同纠纷、房地产等案件。)点评:

  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。由于自己疏忽大意,酒后钓鱼、钓鱼中继续饮酒、酒后下河捡鱼竿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,无疑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。

  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陪同陈某去钓鱼,在此特定危险情况下,产生了对陈某进行安全提醒和保护的相应法律义务。周某与陈某中午饮酒后,陈某提出去钓鱼,周某不放心而陪同前去,说明周某对酒后钓鱼存在危险已经预见。看见陈某江边钓鱼饮酒也未加以有效劝阻,且独自离开现场到它处休息,放纵了危险的发生。由于存在疏忽大意,没有有效地防止危险发生,周某存在一定的过错,其过错是轻微的,故周某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(原标题:酒后钓鱼不幸身亡同伴推诿不负责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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