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法院判供电部门无过错责任


2013-11-06 22:03:04  钓鱼人网作者:  来源:天津网  评论:0  发表评论

    一名男子在钓鱼时高举鱼竿,不想鱼竿碰到高压线,造成该男子触电身亡。电力部门无任何过错,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?日前,本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判令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,给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的一半。

    男子郝某(化名)喜欢钓鱼,但技术水平一般。事发当日,郝某来到武清区一个鱼塘钓鱼。拿着鱼竿在鱼塘边静守半天,也没有一条鱼上钩,这让郝某十分不开心。于是,他举着9米多长的鱼竿在鱼塘埂上寻找新的钓鱼点。当他走到鱼塘西北角时,鱼竿不慎碰到了高压线。刹那间,他被击倒在地。事发后,郝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,但由于伤情严重,他最终死亡。此后,郝某家属与供电部门进行了交涉,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。为了给郝某讨一个说法儿,其家属将供电部门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

   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,供电部门的代理人表示,我国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了“任何单位或个人,不得从事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十余种行为”,其中就包括“向导线抛掷物体”。而钓鱼挥竿即属于“向导线抛掷物体”的行为。

    双方互不相让,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做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郝某触电的位置虽然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,但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并未规定,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禁止性行为。供电部门认为钓鱼挥竿即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“向导线抛掷物体”的行为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郝某是因钓鱼时挥竿而导致触电身亡的。供电部门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免责的情形,作为本案所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,该公司对郝某触电身亡造成的人身损害,应承担无过错责任。郝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选择安全、合适的钓鱼位置,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因此,对郝某触电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,供电公司与郝某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,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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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死者为何担责

   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: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:1、不可抗力;2、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、自伤;3、受害人盗窃电能,盗窃、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;4、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。本案中的供电公司虽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,但郝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、合适的钓鱼位置,对在高压线下钓鱼可能发生的危险,应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。其选择危险地点钓鱼,故对自身所遭受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    何谓无过错责任

    本案中,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。那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呢?法律人士表示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
   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《民法通则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,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,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;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,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,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。

(原标题: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法院判供电部门无过错责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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