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库钓鱼落水身亡 管理者已尽义务无需担责


2011-12-02 11:14:34  钓鱼人网作者:中国钓鱼人网网友  来源:中国钓鱼人网  评论:0  发表评论

儿子去水库钓鱼却不小心掉入水库淹死,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从世界上消失了,史某某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中。他思前想后,认为是水库管理疏忽才导致了儿子的死亡,故一张诉状将水库管理站起诉到垫江法院。 

 

2011年8月6日,原告史某某之子去垫江县某水库钓鱼,不慎踩到青苔上掉进水库淹死。原告认为该水库无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,也无安全设施,儿子的死亡系管理疏忽所致,水库管理者应为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,请求法院判令水库管理站赔偿其子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共计91511元。

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垫江县某水库管理站系该水库的管理人,该站在管理期间,已设置了安全告示牌,并向不特定的人明确告知不得在该库钓鱼、炸鱼、电鱼、毒鱼,禁止下库游泳、洗澡和库内行船等影响安全的行为,且该站在原告史某某之子溺水死亡的当日也履行了巡查管理义务,该站举示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,对原告史某某之子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水库管理人无需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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